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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地方志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3-04 14:29:00点击次数:4246次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地方志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根据省政府安排部署,全面推进全市地方志工作,确保201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志书编纂出版任务,经市政府同意,建立第二轮地方志工作督查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具体承编单位。

二、督查内容: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坚持依法修志情况;修志工作的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修志计划和总体设计的制订情况;资料收集及编写评审情况;落实“一纳入”、“五到位”(把编修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部门工作中,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情况;编委会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发动、人员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开展情况;深入搜集资料情况;所撰志稿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评审制度健全情况;县(市、区)年鉴编写是否启动;修志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修志为中心工作服务情况。

三、方法步骤: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检查与日常分类指导相结合,阶段性检查与综合评比相结合。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定期督查。

(一)自查和总结。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和有关承编单位按照督查内容要求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出整改措施,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写出自查情况报告市地方志办公室。

(二)现场督导。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和有关承编单位的自查报告,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地方志办公室确定督查对象,派出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情况向有关领导反馈,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综合评比与通报。市地方志办公室统一汇总督导结论意见,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地方志系统年度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在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或发文通报,以促进学习和交流。

地方志工作督查通报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地方志办公室联合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和有关承编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要求安排本地、本部门的地方志工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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