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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鹤寿

更新时间:2013-01-24 14:38:00点击次数:5629次

王鹤寿(1909~1999)曾用名王警昆。唐县南关村人。1923年考入保定直隶省立第二师范学校,翌年暑假,在该校秘密党、团组织的安排下,回唐县从事进步的宣传活动。192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10月,在中共北方区党委秘密设立的党校学习时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任全国铁路总工会石家庄分会秘书,全国铁路总工会干事。1926年赴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1928年回国后,一直从事党领导下的工运工作,主要是在白区青年工人中开展宣传和组织工作,先后担任共青团满洲省委组织部部长、书记,共青团中央团校主任,共青团天津市委书记和团河北省委组织部部长。在白色恐怖的长期斗争中,6次被捕,受尽严刑拷打,始终坚贞不屈。第六次被捕后,虽被敌人增加刑期,仍然不屈不挠开展斗争,直到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经党中央营救出狱。

抗日战争期间,在延安中共中央组织部工作,任干部科科长。坚持党的大胆发展而不让坏人侵入的干部工作路线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干部政策,善于识别干部、使用干部、爱护干部。

1949年5月,任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部长,1952年调到中央后,曾任国家重工业部部长、国家建委主任、冶金工业部部长,后任中共鞍山市委书记兼鞍山钢铁公司党委书记、中共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在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当选为恢复重建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1982年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1985年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在此期间,兼任中央审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领导小组副组长、全国整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在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上被补选为中央委员。参加领导了平反“文化大革命”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量冤假错案,特别是刘少奇、瞿秋白、潘汉年等重大冤假错案的工作。参与起草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等党的重要法规,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党性党风党纪的宣传教育工作。

1987年10月,在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是中共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十一届四中全会上增补为中央委员,第十二届中央委员。1999年3月2日在北京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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